法官释疑
制售“毒保健品”超50万元
即可判10年以上
承办法官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何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关司法进行了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邵宏生 徐颖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