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市食药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株洲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举报未被食药监局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可获不低于300元、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根据《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年度专项奖励资金市级不少于100万元,县(市)级不少于30万元。
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证据或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予以奖励。
以不同证据或线索举报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办法》还指出,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