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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立法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时间:2015/11/13 21:53:3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出没于校园周边的流动摊贩的监管职责由谁承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婴幼儿、孕产妇食品是否妥当?能否要求场所出租者承担发现租赁人违法生产食品的义务?……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立法评审暨专家论证会在自治区法制办举行。3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来自法制、食药、工商、住建、农业、教育等部门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国内立法情况、我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难题、立法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展开论证。

两万无证小作坊隐患重重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由于其生产加工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达不到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要求,其生产经营往往游离于相关部门监管之外。

我区的食品小作坊主要有小酒坊、小豆腐坊、小米粉生产作坊等。小餐饮及食品摊贩主要有米粉、粥类、烧烤、面点、油炸小食品、清凉饮品等。这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总体格局表现为“多、小、低、散、差”。即:数量众多,在提供便捷饮食服务、满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解决就业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经营规模小,多以家庭为单位,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或雇佣少量工人,雇佣人员流动性强;从业人员素质低,学历大都是初中或以下文化,绝大多数未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卫生条件差,食品生产设施简陋,多以手工生产为主,大多没有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品种选择、用法用量主要凭经验使用,隐患重重。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统计,截至2015年8月底,全区共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5181家,发放生产许可证6015张,未获许可证但需监管的食品小作坊21000家。此外,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要求的小型餐饮、流动性强的食品摊贩的数量难以统计。

监管死角盲区急需补漏 

今年5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土榨油靠谱吗?》为题,曝光了广东肇庆市和广西梧州市部分土榨花生油小作坊掺杂掺假、黄曲霉毒素B1超标、监管不力等问题。节目反映的问题,正是我区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复杂现状的体现。

当前,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改革意见,我区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原来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机构分设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已经不符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而且,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中,我区一直在执行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由于该文件仅仅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责任缺失的现象仍旧存在。具体工作中,监管死角问题凸显,监管空隙、盲区未能消除,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形势仍旧十分严峻。 

拟通过“登记证”形式许可经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的定义是否科学,直接涉及我区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   

《送审稿》建议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为:“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达不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对于小餐饮,其业态包括小吃店、小饮品店、小伙房等,《送审稿》建议定义为:“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对于食品摊贩的界定,《送审稿》建议为:“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从《行政许可法》规定看,食品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范畴,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畴。建议对小作坊、小餐饮设定行政许可,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予以区别,建议采用发放“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的方式予以管理。   

《送审稿》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品种目录,比如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小餐饮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     一直以来,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如何处罚,法律依据不足。《送审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本着适度、可行的原则设计了不同罚则。对于食品摊贩,设置了调整范围较大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为警告、罚款等方式,罚款数额幅度为50元至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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