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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写“乌龙茶”三字 珠海商家要赔三倍货款

时间:2015/10/22 10:39:23 来源:羊城晚报

一份名为“岩中玉兔”的高端茶叶,因为没有标注其标准名称“乌龙茶”,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获赔3倍货款8640元。

标准名称是乌龙茶

案情显示,2014年4月19日,李某在黄某经营的“珠海市香洲西岩山茶”商店购买400克盒装岩中玉兔有机茶一盒,金额2880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内容中包括“岩中玉兔”、“中国名茶”、“高山茶”、“广东名茶”“特殊茶”、“特制内供”等字眼,也注明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方、产地、净含量、规格、等级(特级)、生产许可证号、有机茶证书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同时也在包装上告知消费者贮藏方法。

但消费者李某发现,这款高端茶叶,独独没有标注茶叶的标准名称“乌龙茶”。于是,他将问号抛给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4日,李某收到该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涉事公司在该委的相关备案显示,标准名称应为《乌龙茶》。

此外,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于2013年12月20日向涉事公司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中,表明产品名称茶,产品描述:茶鲜叶。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大埔西岩茶叶公司作为 “岩中玉兔”的生产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岩中玉兔”的标准名称——《乌龙茶》。然而大埔西岩茶叶公司没有标明“岩中玉兔”的标准名称。最终,法院认为大埔西岩茶叶公司将乌龙茶作为“高山茶”“特殊茶”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二”的责任,消费者李某获卖家赔偿三倍货款864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官认为故意隐瞒信息

卖方大埔西岩茶叶公司和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他们认为,岩中玉兔因茶树品种、生长环境、采摘方式和制作工艺等都有别于西岩茶中的其他品种,属于特殊茶,此外,其生长环境符合行业内“生产在1000米海拔之上的茶叶均属于高山茶”的标准。而“岩中玉兔”属于乌龙茶,就好似“大红袍”无需表明自己是乌龙茶,喝茶的人也知其为乌龙茶。

消费者李某则表示,涉案产品执行的备案名称是乌龙茶,但是大浦西岩茶叶公司却标识特殊茶、特殊内供等,无事实和标准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内容。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此案,认为涉案产品经济价值较高,并不属于普通大众的日常消费品,不属于公众熟知的产品范畴。商家在标识“岩中玉兔”时,故意隐瞒其属于“乌龙茶”的基本信息,仅标识高山茶、特殊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认定“岩中玉兔”存在欺诈性行为,维持一审判决,消费者李某获赔3倍货款共计8640元。

事件是职业打假人所为?

“乌龙茶”三字的缺失,竟被消费者抓住把柄诉诸法庭?据多位业内人士预判,此案中的消费者很可能为“职业打假人”。“主要是原告在证据采集和法条运用上非常专业,对相关法律了如指掌。”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

“职业打假,收入很可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除对簿公堂以外,一些商家怕麻烦,愿意出一定赔偿金额庭下和解。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往往“广撒网”、“抠字眼”,打假以谋取私利,一定程度上滥用了司法资源。

珠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哪怕职业打假人是为了谋取私利,但打假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净化市场的良性作用。



相关搜索: 乌龙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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