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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严打涉盐违法犯罪 工业盐冒充食盐将被追究刑责

时间:2015/10/16 10:55:49 来源:济南日报

困扰盐政执法多年的“锋无力”现象有望得到解决。记者从市盐务局获悉,由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盐务局共同制订的《关于办理涉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出台,从7个方面出台具体措施,为严打涉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前9个月查处盐业违法案件873起

从去年开始,盐业领域透出改革之风,取消盐业专营的改革方案多番酝酿依旧没有推出。

市盐务局稽查支队队长张钰表示,去年以来,受盐业政策调整影响,购销私盐行为有回潮之势,涉盐违法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今年1-9月份,全市开展各类食盐安全专项行动7次,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873起,查没各类私盐190吨,警盐联合办案13起。

目前,盐政执法面临执法力量薄弱和违法成本过低等困局。全市专职盐政执法队伍共有9支,盐政执法队员50名,执法力量薄弱。同时,缺乏有效法律依据,查处涉盐案件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震慑力度过小。

“新出台的《意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现在只要发现有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行为,不管数量多少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地罚款了事,卖一袋恶性劣质盐也有可能将你送入监狱。”市盐务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评价《意见》的巨大作用。

用工业盐冒充食盐将被追究刑责

据了解,《意见》分7个部分,详细界定了涉盐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与移交、受理与立案、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主观故意认定、检察与审理等环节,明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法理依据,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指导和保障。

根据《意见》规定,盐政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以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生产、加工、销售的,使用的盐产品经鉴定执行标准为工业盐标准(GB5462-2003)的非食用盐产品的,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针对上述非食用盐充当食盐,或者在食盐、食品中掺入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我市大部分地区属于缺碘地区,需要长期使用碘盐。《意见》规定,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过程中,添加使用非碘盐,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无需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出具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鉴定意见、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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