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今天对外通报,近期,该局抽检粮食及粮食制品、豆及豆制品、蜂产品、酒类等8类食品共512批次样品。合格样品505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64%;蜂产品5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占7.69%;酒类9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04%;薯类及膨化食品42批次,1批次不合格,占2.38%;粮食及粮食制品112批次、乳制品73批次、豆及豆制品56批次、糖果及可可制品20批次,全部合格。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北京、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河南、甘肃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上述7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2015年 11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