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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

时间:2015/9/30 11:04:18 来源:苏州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明天开始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共有十章,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旧法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

食品安全工作有新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

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八项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显改变了以往“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明确了除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仍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外,其他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质量安全均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备案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六大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对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二是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是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食用农产品加强抽样检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抽样检验是通过对末端产品依照法规标准进行检验,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有效手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将在研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机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覆盖率。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自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生鲜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农药兽药残留为重点监测项目,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环节和场所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规范食品网购第三方平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原料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的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等信息,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客观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餐饮服务行业积极推进“明厨亮灶”的做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场所布局,采取透视明档、矮墙展示、视频传输、参观回廊、开放式厨房等多种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示在消费者视线下,揭开后厨的“神秘面纱”。根据这项鼓励性规定,“明厨亮灶”做法将全面推开。

特殊食品单列严格监管

顺应食品监管环境的新变化,新《食品安全法》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并新增了大量规定和制度。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包括婴幼儿奶粉在内的婴幼儿食品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受该事件影响,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过于仓促,婴幼儿食品问题的相关立法略显粗糙。新《食品安全法》对此进行了诸多弥补。

由于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不完善,保健食品市场混乱问题较为突出。针对保健食品领域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众多乱象,新法也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完善。监管制度从模糊到清晰,监管措施由单一措施到多措并举,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原《食品安全法》对这类食品均未作规定。新法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参照药品管理的要求予以对待,规定该类食品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另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也参照药品广告的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新法规定这些特殊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应当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三是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如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31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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