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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保健品“念慈堂”冒充“念慈菴”

时间:2015/8/7 10:13:32 来源:株洲网

株洲网讯(记者肖蓉通讯员邓画文)夫妻俩开药店,把“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润喉保健品作为“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药品,放在非处方药架上出售,还用价格标签遮挡住“堂”字。如被顾客发现,就称“药效是一样”。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对夫妇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用价格标签遮住关键字,“念慈堂”假冒“念慈菴”

陈昊、邓云夫妇在醴陵市碧山岭广场经营一所药房。2013年,陈昊从长沙市高桥医药流通园以每瓶7元的价格两次购进“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共计32瓶。陈昊授意邓云,如有人来买“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以下简称“念慈菴”),就用“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以下简称“念慈堂”)代替,并将15元的价格标签贴在“堂”字上。

2014年4月1日,醴陵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将该药房陈列的9瓶“念慈堂”扣押。经查,江西樟树市康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念慈堂”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湖南公布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上,就有“念慈堂”。

2015年5月11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在法庭上,证人刘某称,2014年3月31日上午,他在该药房以15元的价格购买“念慈堂”1瓶,“购买时,男老板拿给我的‘念慈堂’与我要的‘念慈菴’有一个字的区别,我提出质疑。男老板说,这两种药的药效是一样的,都有润喉的治疗效果。”

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昊、邓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邓云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终审判决:两人犯销售假药罪

夫妻俩不服,均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没有将“念慈堂”当成药品去卖,在向顾客销售时也明确告知这是保健品,所以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依据认定与“念慈菴”名称不同的“念慈堂”保健品系假药。

经法院查明,法官认为,夫妻俩将非药品“念慈堂”摆放于药品柜中,在顾客购买药品“念慈菴”时,用非药品“念慈堂”替代并销售,还向顾客介绍治疗效果一样,此事实足以证明夫妻俩主观上有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因此夫妻俩用非药品“念慈堂”替代药品“念慈菴”销售的行为属于销售假药。

鉴于陈昊、邓云销售的假药“念慈堂”属一般润喉保健品,对患者造成的危害较小,二人系初犯,且犯罪情节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对二人均可以适用缓刑。

7月16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夫妇俩均构成销售假药罪,陈昊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邓云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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