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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售过期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回应:标签打印错误

时间:2015/8/4 10:16:14 来源:法制晚报

买11盒过保质期芝麻酥 超市被诉辩称打印错误 法院认定顾客证据充足

售过期食品 永辉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沈先生从永辉超市金沟河店买了11盒“芝麻酥”,结果发现颜色发黑口感怪异,再一看保质期,已经过期2个多月。

法庭上,超市一方坚称食品没过期,称如果真的“过了一个夏天”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标签错误”。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食品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一方应退还货款,同时对沈先生作出十倍赔偿。

发现问题 永辉超市芝麻酥 已过期俩月

2013年11月25日,沈先生在永辉超市金沟河店购买了价值108.19元的11盒“芝麻酥”。

沈先生表示,这些食品是用来馈赠亲友的。他和亲友一起食用时发现芝麻酥口感怪异,且看上去已经发黑。

之后他发现,这些芝麻酥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2个多月。

同年12月3日,沈先生向海淀区食药局举报。2014年3月25日,海淀区食药局对门店罚款2000元。

处罚文书上载明:“……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已超过。本局于2014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发生诉讼 顾客起诉 要求超市十倍赔偿

之后,沈先生将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货款108.19元并作出十倍赔偿1081.9元,同时赔偿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8809.91元。

庭审中沈先生称,其仅能提交其购买的11盒产品中的7盒实物,其余4盒因已经送人无法提交。

根据调查,沈先生提供的7盒“芝麻酥”中,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3月1日,产品标签打印日期为2013年11月23日到11月24日不等,所有产品保质期均为6个月。

按照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应截止至2013年9月1日。

庭上辩诉 永辉:只是标签打印错误

但法庭上,永辉超市及金沟河门店均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超市销售的食品没有过期,只不过是销售人员疏忽,“标签打印错误”。

被告表示,永辉超市夏天是不卖涉案的这种芝麻酥的,沈先生购买的芝麻酥是2013年10月23日新进的货。

按照被告的说法,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虽然看上去是“过了一个夏天”,但如果真的是那样,食品会发粘,“由此可以得出产品是标签错误”。

被告还表示,沈先生购买的芝麻酥其实是散装产品,超市为了保证散装食品的卫生和顾客的方便,才把食品装进盒子里。被告当庭表示,“双方应当相互理解”。

此外,被告还认为沈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职业活动的需要,其专门挑选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品进行购买,以投诉、举报、诉讼牟利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利用司法资源来进行牟利,因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法院认定 顾客证据足以证明食品过期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虽然永辉超市一方辩称涉案产品仅是标签打印的错误,产品包装上也确实印有标签打印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沈先生提交的现有产品实物、相应购物小票显示的信息,足以证明沈先生在超市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商品显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属性。

据此,法院对永辉超市一方提出的相关答辩意见均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沈先生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芝麻酥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

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沈先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但法院同时认为,沈先生购买商品、发现问题、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涉案产品已转为证据,理应妥善保管。

沈先生将涉案的芝麻酥中的4盒送人,其自行处理涉案产品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并由此造成该院无法对其余4盒商品状况进行核实,沈先生应就该院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及无法向超市一方退还全部所购食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自行处理的4盒食品因已不能办理退货手续,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超市一方对沈先生购买行为性质的质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法院表示,超市一方应对其售卖的食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虽然其提出沈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职业活动的需要,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

即使沈先生以相似事实理由就不同商品起诉过,也不能因此否认沈先生的消费者身份。

由此,法院认定沈先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认为永辉超市金沟河店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明知,其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不知道,故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沈先生给付十倍购物款的赔偿金。

对于沈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沈先生自称该项诉讼请求系估算且未明确支出的具体构成,同时未举证证明款项已实际发生,且超市一方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沈先生将留存的7盒食品退货,永辉超市及金沟河店将相应的价款63.78元退还,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7.8元。

一审宣判后,超市一方不服提起上诉。《法制晚报》记者日前了解到,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来源:法制晚报文/记者 江丞华 实习生 张培瑶 制图/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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