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喝了从小型超市买的红酒后出现身体不适,他认为是超市销售的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超市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退还购买红酒的货款,还要求对方10倍赔偿。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型超市返还朱先生购物款695元,并赔偿他6950元。
33岁的朱先生是湖南茶陵人。今年6月15日,他在市区双屿某小型自选超市买了18瓶葡萄酒,分别是中欧王朝、长城蛇龙珠、华夏干红、长城雷司令四个牌子,一共支付了695元。超市出具了购物小票和收据给朱先生,朱先生当时留意了一下,这些红酒都是2013年11月以后生产的。
谁知,带回去喝了后,朱先生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腹痛等敏感症状。随后,他查看了红酒的标签,发现上面标明“添加微量二氧化硫”,但是没有标明具体含量多少。
朱先生认为是红酒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查看了有关规定,虽然红酒允许添加二氧化硫,但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进口葡萄酒应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朱先生认为这家小型超市销售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0条关于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年6月18日,他把卖红酒的这家超市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695元,并要求对方赔偿6950元,法院于当天立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在小型超市买了商品,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出售的上述四种红酒外包装标签上原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没有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小型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明产品标识,其作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对涉案葡萄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知情,所以朱先生作为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来源:温州商报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