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强县人民法院对五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陈某某、霍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情节轻重、数量多少,被处以拘役3至5个月,罚金5000至8000元不等的刑罚。
五起案件中,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是屠宰个体户,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收购病猪、死猪屠宰、出售。另外三起案件的被告人霍某某、程某某、尹某某均系包子铺经营户,他们在制作包子过程中,均违法添加了不同数量的含铝的泡打粉,在各自的店铺出售。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好好改造。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危害食品安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