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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啤酒被多收8元 消费获赔500元

时间:2015/7/8 15:18:28 来源:抚顺晚报

买了两瓶啤酒,第二天消费者突然发现,商家每瓶多收了自己4元钱。他找到商家,可商家的答复是返还多收取的8元钱。消费者不同意,要求商家按照新《消法》赔偿500元钱。

今年6月24日,消费者曲先生到辽宁省抚顺市兴隆大家庭万新店购物时,见到货架上摆放着德国凯撒小麦白、黑两种啤酒,标价都为10.9元。没喝过该种啤酒的曲先生想,两种啤酒各买一瓶,拿回家尝尝,感觉哪种可口再购买哪种。

曲先生拿着两瓶啤酒在收款处交款后就回了家。当晚他把两瓶啤酒都喝了。第二天当他收拾屋子时,发现了购买啤酒时的小票,正当要扔到垃圾箱时,他看了一眼小票,上写着每瓶啤酒价格是14.9元钱。曲先生猛然记起,他逛商场时,货架上的标签标注该种啤酒价格是10.9元钱,怎么小票上是按每瓶14.9收取的呢?

为了证实自己的记忆,曲先生又一次来到兴隆大家庭万新店,到酒类的货架前见到,德国凯撒小麦白、黑两种啤酒的标签价格都为10.9元。曲先生马上用手机将标签和购买的小票都拍了照。然后找到商场的负责人,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可是负责人的答复是,把多收取的8元钱退给曲先生。

曲先生不同意商场的意见,将此事投诉到12315,曲先生要求,按照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赔偿。

7月1日,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市场监督管理局虎台工商所接到12315的转诉后,将曲先生与商场负责人约到工商所,进行现场调解。监管人员向市场讲解新《消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后商场同意执行国家规定,赔偿曲先生5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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