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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15/6/26 17:03:3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6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1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包括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保健食品案等,涉及浙江、四川、新疆、广西、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上海、云南等地。

1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查处徐某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在浦江县开发区金垒大道201号由杨寿贵开办的浦江县鑫盛副食店内推销“红牛”饮品的徐绍松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红牛TM”商标的维生素饮料63箱(15瓶/箱,500ml/瓶)。当事人承认上述“红牛TM”饮品系其所有并用于销售,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13年9月起,当事人在浦江、义乌、东阳等地的副食店和超市内进行流动推销,至2014年5月15日案发,当事人共计购进1900箱“红牛TM”饮品,其中销售1837箱,现场留存63箱。据当事人供述,其所销售的“红牛TM”维生素饮料的平均销售价为47元/箱,违法经营额89300元。

第878073号和第878072号商标均为泰国天丝医药保健公司注册在无酒精饮料、汽水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所销售的饮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浦江县工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扣押的“红牛TM”饮品63箱,处罚款6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查处泸州某公司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8月5日,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对泸州市纳溪区“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实验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基地仓库内堆放印有“泸州老酒原味原酒”、“泸州老窖第七代传人赖高淮”等字样的系列成品酒共计1100件,其行为涉嫌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8月7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委托重庆昊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包材企业生产印有“泸州老酒”、“泸州老窖第七代传人赖高淮”等字样的原味原酒酒瓶、酒盒,随后在其“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实验基地”车间进行包装销售。至案发时止,违法经营额共计123240元。

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在其酒类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14年12月6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原味原酒(双面烤花光瓶)480件、原味原酒(半包葫芦瓶)200件、原味原酒(全包葫芦瓶)420件,罚款10万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工商局查处何某侵犯“若羌红枣”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1月15日,若羌县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在若羌县218国道兰干村检查站发现从阿克苏运来一车红枣,外包装箱上印有“若羌红枣”字样,涉嫌侵犯 “若羌红枣”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检查站对电话举报信息进行核查。经对车辆承运的红枣进行检查后发现,该红枣包装箱上印有“若羌红枣”字样,当事人无法出具若羌红枣管理协会授权其使用“若羌红枣”注册商标的授权书。

经查,当事人何某于2014年11月初在阿克苏市以4元/个的价格购买了3400个标有“若羌红枣”字样的纸箱,该批纸箱左上角清晰地标注了“若羌红枣”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纸箱主色调也与“若羌红枣”包装箱主色调相似;从当地枣农处以12-13元/公斤的价格收购了34吨红枣,将红枣进行分装后租用王某挂车拟承运至广东白云区进行销售,在途径若羌县时被依法查获。经若羌红枣协会认定,当事人何某收购的红枣不具备若羌红枣的品质特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侵犯了“若羌红枣”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若羌县工商局依法对何某处以没收、销毁上述带有“若羌红枣”商标标识的纸箱3400个,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侵犯“水井坊”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6月24日,贺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贤德巷56号蒋仕伟经营的“贺州市八步区森友综合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4年6月24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6月份开始在贺州市八步区贤德巷56号经营贺州市八步区森友综合商行。2014年6月24日,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商品被工商局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扣押,所扣押的商品包括有“水井坊”33瓶、“贵州茅台酒”19瓶、“五粮液”11瓶、“五粮液1618”14瓶、“国窖1573”66瓶、“剑南春”17瓶、“海之蓝”33瓶、“飞天商务酒”2瓶、“飞天老酒”1瓶。上述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除42瓶“国窖1573”为合法商品外,其余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其说明的商品提供者为南宁广伟商贸有限公司,但未得到该公司的认可。本案非法经营额为141279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14年10月17日,工商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贺工商听告字〔2014〕10-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水井坊”33瓶、“贵州茅台酒”19瓶、“五粮液”11瓶、“五粮液1618”14瓶、“国窖1573”24瓶、“剑南春”17瓶、“海之蓝”33瓶、“飞天商务酒”2瓶、“飞天老酒”1瓶;罚款70000元。

五、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延世牛奶互联网广告案

2014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自有网站发布的延世牛奶广告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在当当网(www.dangdang.com)本来生活旗舰店中发布普通食品延世牛奶的宣传销售页面上,有内容为“提高视力、预防近视眼;有效抗氧化、美容护肤;延缓衰老、保证安稳睡眠;缓解视疲劳、抵抗辐射;保持充沛精力、远离疾病。”的宣传保健功能的文字表述,该宣传网页无发布费用。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局查处叶黄素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案

2014年12月16日,根据投诉人举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某网络商城经营行为进行网络监督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页上有宣传“最重要的是叶黄素是唯一可以存在眼睛水晶体的类胡萝卜素成分”的词语,属于使用易混淆的医疗和药品用语。其行为涉嫌构成《广告法》第十九条所列,经营者使用与医疗、药品易混淆用语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http://zjsyybjptmall.cn.china.cn/)上有宣传“自然加益叶黄素保护视力假性近视,弱视恢复正常视力,针对视力弱化、白内障、视网膜变性等以及最重要的是叶黄素是唯一可以存在眼睛水晶体的类胡萝卜素成分”等词语,属于使用易混淆的医疗和药品用语。其出售的自然加益叶黄素的利润为4508元。当事人自被查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将该网站上的内容予以改正。

当事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医疗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27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查处半岛都市报发布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通过广告监测发现,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半岛都市报》发布“老醋坊软胶囊”、“盐藻”、“康力基润骨素”、“厚德益生菌”、“华德虫草片”、“金敏元”等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北京百木通”、“望清复明胶囊”、“糖尿乐片”、“天光通窍耳聋丸”等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发布“益身轻”、“足跟痛消贴”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经查,《半岛都市报》隶属于当事人半岛都市报社,当事人在《半岛都市报》上发布“厚德益生菌、金敏元、老醋坊软胶囊、盐藻、康力基润骨素、华德虫草片”等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半岛都市报》上发布“参蛤平喘胶囊(猛虫胶囊)、北京百木通、望清复明胶囊、糖尿乐片、定眩丸、天光通窍耳聋丸”等药品广告,“益身轻、足跟痛消贴”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共计16300元。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青岛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630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81500元;停止违法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药品广告10天(停止发布时间: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行政处罚。

八、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查处厚德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4年11月5日,太原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太原广播电视台于2014年10月25日发布的“厚德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2014年11月7日,太原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太原广播电视台于2014年10月19日—10月28日,在太原电视台发布了“厚德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实:该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未按照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发布;间接宣传该保健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厚德蜂胶特别为糖尿病人添加的三价铬成分,这对于恢复胰岛功能,稳定血糖,减少降糖药的摄入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能调节血糖又能调节血脂,还能抑制几十种并发症的产生”、“糖尿病患者在服用一段时间后,可以对胰岛素和降糖药逐步减量,并发症逐渐减少!继续服用,自身代谢免疫功能逐渐正常,并发症症状消失”、“厚德牌蜂胶管你两件事——平稳血糖,摆脱糖尿病”;利用消费者名义、形象做证明,广告中利用多名未署名的消费者使用“厚德蜂胶上市10年,质量没有问题,我吃了蜂胶治了我的病,我拿着盒子还可以再来换蜂胶,这个是给咱老百姓的福利,保健品我吃了很多很多,但是没有一个,能比得上咱们的厚德蜂胶的……”、“没想到遗传的糖尿病能好了……”、“我已经得了15年的糖尿病了,我结识厚德已经10年了,在这10年里,我的身体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等语言、形象为该保健食品做证明。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26500元。

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6500元,并处罚款71550元的行政处罚。

九、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查处河南电视台发布茅乡贵宾用酒广告案

2014年8月,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根据河南省工商局交办,依法对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政法频道、电视剧频道、公共频道发布“茅台集团贵宾用酒”酒类广告涉嫌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河南电视台在其民生频道、政法频道、电视剧频道、公共频道为北京万茗堂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了“茅乡贵宾用酒”酒类广告,该广告于201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民生频道发布200次、于2014年1月至7月期间在政法频道发布42次、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在电视剧频道发布6次、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在公共频道发布8次,播出时间为晚间至凌晨的部分时段。民生、政法频道由河南慧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代理发布,广告费30700元。电视剧、公共频道由河南鼎文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代理发布,广告费13195元。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广告中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贵宾用酒”宣传为“茅台贵宾酒”和“茅台集团贵宾用酒”,宣传该酒是国酒茅台的内部特供专用酒,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发布以上虚假违法广告共收取广告费用43895元。

河南电视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依法责令河南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43895元、罚款131685元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查处欧米伽3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4年7月9日,消费者举报上海法治天地频道中播放的“健康新天地”节目里宣传的欧米伽3胶囊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夸大保健作用的用语。2014年8月12日,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依法对广告主武汉鑫优购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武汉鑫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2日签订《宣传节目合作合同》后,约定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在上海《法治频道》中播出一档名为“健康新天地”的电视广告。该电视广告通过访谈的节目形式主要介绍欧米伽3胶囊的保健功效与作用,当事人通过编写的剧本对外播出该节目广告,广告中含有“补充欧米伽3能让糖尿病的人,血糖平稳,敢吃敢喝,原离并发症,轻松活到100岁!”、“欧米伽3能恢复靶细胞对胰岛素反应的敏感性!解除胰岛素抵抗,这样让血糖能够平稳降低!”、“补充欧米伽3不饱和脂肪酸,能够解除靶细胞的胰岛素抵抗。能够清除血脂,清洗血管,预防动脉硬化,阻止末梢血管阻塞!科学研究证实:每天补充2-3克欧米伽3不饱和脂肪酸,可平稳降低血糖,远离糖尿病并发症”、“欧米伽3强大的功效,它对脑血栓、冠心病、心梗、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并发症、失眠、便秘、痔疮、女性更年期以及抑郁症、类风湿、风湿性关节炎等很多骨关节疾病都有很好的康复效果,同时,它还可以抗肿瘤、抗过敏、改善老年痴呆等多种作用”等虚假夸大内容。而当事人通过该电视广告所销售的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欧米伽3脂肪酸胶囊)批准的保健功能只为调节血脂、免疫调节。另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6月播出上述违法广告共八期,由于当事人7月已重新录制该电视广告,上述违法广告已停止播出,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宣传节目合作合同》约定,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费用为50000元整,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没有结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云南省工商局查处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氨糖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5年1月15日,云南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移送群众举报,依法对云南广播电视台所属云南卫视频道以“健康靠自己—告别骨关节炎”健康知识讲座栏目形式变相发布氨糖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涉嫌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云南广播电视台与威海康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播映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在云南卫视频道2014年12月播出“健康靠自己—告别骨关节炎”健康知识讲座。该讲座以健康知识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且广告中宣称“简单又高效的骨关节治疗法—氨糖”、“就是目前针对骨关节疾病可以说效果非常好的氨糖疗法,既高效,又简单,而且是国际上公认的效果最快的一种方法”、“氨糖的两大作用:第一是修复软骨,弹力恢复…第二就是消除它的炎症…”等内容,并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医学专家梁立新的名义和形象,通过其列举一位颈椎病(骨质增生)出租车司机患者病例,3位患者(一男性腰椎间盘突出、一女性腰椎、颈椎病和一男性膝关节疼痛)作功效证明。当事人实收广告发布费38000元。

当事人以专题栏目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和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并使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且通过列举一位颈椎病患者病例,3位患者作功效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八十五条(二)项的规定,云南省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8000元,并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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