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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黑心商贩收购病死鸡3万多斤 都流入农贸市场

时间:2015/6/25 11:49:45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6月25日讯(YMG记者 李俊玲 通讯员 张岩 辛霞)近日,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三(化名)从2012年开始,在牟平区大量收购死因不明、病死的死鸡,经处理加工后,以整鸡和鸡肉的方式出售给芝罘区某市场内批发鸡类产品的被告人李强(化名)。李强在明知这些鸡类产品是由病死、死因不明的死鸡加工处理成的整鸡和鸡肉,仍以低价收购并在市场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

   据张三交代,李强在市场上专门卖肉鸡给老百姓,他们商议好,由张三提供处理好的病死鸡,以整鸡每斤3元,鸡肉每斤4元的价格卖给李强,李强再在市场上销售。张三从2012年就开始给李强送病死鸡,一般每次送400斤左右,半年时间大约送了30000斤。

   李强则交代说:“我从2000年开始在某农贸市场开始批发、零售冻鸡。2012年的时候,张三到我摊位上说他是杀残鸡的,问我要不要。我告诉他,如果残鸡的成色好就要,张三就把我的手机号码记去了,并且隔三差五的给我送残鸡,他一般一个月能给我送十五六次货,一次大约有四百斤,总共有三万斤左右的病死鸡。”

   李强供诉说,残鸡是他们行业内的说法,指的就是病的、死因不明的鸡以及不符合屠宰要求的鸡的统称。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三、李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均触犯了上述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寄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李强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加工、销售来源不明的病死鸡,使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流入百姓餐桌,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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