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监管协作机制有必要提升,类似豆芽这种“谁都说不归我管”的监管接缝,还有没有?这要全面清查。
沈彬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无根水”物质。
这则“三部委全面禁止‘无根水’”的新闻,让普通人很难读出深意来。如果你不知道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但提到“毒豆芽”,你应该不会陌生。这几种化合物正是发豆芽所用的“无根水”的主要成份,而这种豆芽被称为“毒豆芽”。
事实上,“毒豆芽”在中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版图中“地位突出”。有媒体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年初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全国共有“毒豆芽”相关案件709起,918人因此获刑。然而,各地对“毒豆芽”的判决却五花八门,有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定“生产伪劣商品罪”;有的重判徒刑,有的轻判缓刑,有的甚至不予刑事处罚。
为什么“毒豆芽”案这么泛滥,而判决又是如此不统一呢?这背后的大问题是——豆芽这么一种家常食品,掉进了食品监管的接缝里,之前农业和食药监部门都没有实施有效监管。
2007年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赫然列有2种“无根素”。而在2011年,“无根素”被踢出了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现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白名单”,只要不在国家的“白名单”之上的,都属于违法添加剂,甚至可以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犯罪。
但复杂性还在于,发豆芽算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前者适用食品添加剂的“白名单”制度,法无许可即是违法;后者适用农药的“黑名单”制度,法有禁止才违法。“无根素”不在法定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如果发豆芽算是食品加工,那么用“无根素”即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不算食品加工,那么也就不构成犯罪。
之前,豆芽业曾多次向农业部、原卫生部请示:自己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但农业、卫生两大监管部门都说:发豆芽不归他们管。这自然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这十多年来,发豆芽到底适用食品加工的“白名单”,还是农业种植的“黑名单”,一直悬而未决。这导致“无根素”在中国豆芽业广泛使用,各地“毒豆芽”新闻层出不穷。但真要追究法律责任,又因为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解决,“毒豆芽”案的判决五花八门,从业者叫冤、法官挠头皮。
这一次终于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一锤定音,全面禁止使用“无根水”,纷扰了十多年的“毒豆芽”归谁管的事,终于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了。
豆芽虽小,却也曝光了食品监管领域长期存在的九龙治水、标准不一的老问题。在严管食品安全成为共识之后,下一步的监管应该进入2.0时代:从“展示式执法”到全面的精确化监管,彻底理顺管理机制,不留任何监管接缝、死角。食品安全的监管协作机制有必要提升,类似豆芽这种“谁都说不归我管”的监管接缝,还有没有?这要全面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