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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 婴幼儿乳粉禁止分装

时间:2015/4/21 10:02:00 来源:大河报

   奶粉中添加了“促进大脑发育”的DHA,价格就高出一大截……以后,企业想在奶粉配方上“做文章”、牟利,难度就大了。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第三次上会接受审议,“新版”食品安全法有望正式出台,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草案三审稿删去了二审稿中“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禁止分装”的规定。另外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

   去年6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次“登陆”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审议,去年12月进行了二审,今年4月进行三审。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方面规定的删改,是草案三审稿的重点之一,主要集中在“配方过多过乱”和“禁止分装”两个焦点问题上。

   现场

   “做一些没有必要的小修改就说是新配方”?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显然对奶粉问题十分关注。令狐安委员说,他不仅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配方注册管理,而且认为要说明“由哪个部门负责注册”。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国家标准,制定出哪些核心元素对婴儿生长有影响。”他表示,不要让企业为了自己开拓市场,把一个配方做一些没有必要的小修改就说是新配方,忽悠大众买新东西。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说,他也赞成法律委员会研究的关于对婴幼儿奶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的建议。从婴幼儿奶粉过去发生的一系列恶性事件来说,这一块应该加强管理注册。

   傅莹委员认为,关于“委托、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现在看起来还是要允许的,但也应该在产品上清楚地标注,让消费者知道购买的是委托、贴牌生产的奶粉。

   两大焦点

   A

   “婴幼儿奶粉配方过多过乱”措施:实行注册管理

   “同一个牌子的奶粉,为啥这种这么贵?”“因为配方不同。”

   奶爸奶妈们肯定对以上对话不陌生,销售人员会告诉你:“奶粉中特别添加了DHA,会促进宝宝大脑发育”、“加入水解蛋白,更利于婴儿肠胃吸收”……

   大河报记者走访发现,许多奶粉企业大打“配方牌”,添加了“特别配方”之后,奶粉身价“扶摇直上”。以某合资品牌为例,添加了DHA、水解蛋白等配方的奶粉要比同品牌普通款贵100~200元。

   显然,奶粉配方乱象已被关注。“新版”食品安全法出炉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乱,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3个配方。

   “一些企业为市场营销,随意指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为保证安全,有人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添加一条,即“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解读】

   为何要实行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等于设置了一个行政许可,这与当前我国大范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相违背。但是,这关系到祖国未来儿童的健康,国务院有关部门慎之又慎,反复调研论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实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B

   “禁止分装”措施:可以委托和贴牌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生产企业: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

   出炉在即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但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有人指出,草案三审稿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生产”后,与9部委的意见不一致,实践过程中以谁为准?

   “如果草案三审稿能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当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为准。”参加审议的一位常委会委员说。【解读】为啥这样规定?

   有关人士说,主要是限制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牧场和奶牛,完全从国外大包装进口,然后分装成小包装,这是对没有生产能力企业的限制,更是为了婴幼儿的食用安全。

   其他亮点

   关键词

   1

   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不得使用剧毒农药

   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有河南团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建议: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新版”食品药品监督法在出炉之中,关注到此问题——二审稿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但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

   农业部在向常委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现状,还不适宜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2保健食品需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比较多,应当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明确规定原料的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

   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修改规定,明确保健食品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三审稿还规定,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特殊医用配方食品需经食药监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和草案二审稿对这类食品未作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食用,建议在本法中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对这类食品维持现行做法,实施注册管理是必要的。

   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法大事记

   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

   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

   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2月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4月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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