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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制食品安全隐患多 代表建议加快立法

时间:2015/4/20 11:04:51 来源:法制网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很多食品经营者纷纷“触网”抢占舌尖经济,其中不乏一些自制食品经营者。农家地瓜干、手工烘焙饼干、自制土特产、手工泡菜……各种网售自制食品以绿色健康、绝无添加、手工制作、私人秘制等宣传语吸引顾客,很多店铺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定制食物的造型和口味。

“不少自制食品销售者不能提供安全证明,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全国人大代表、思念食品公司董事长李伟说,网络销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建议加快网购食品监管立法进程,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入市门槛,明确执法主体,对网购食品的全链条进行监管。

无证无照销售三无食品

“据有关调查,国内最大电商平台淘宝网有3000多种自制食品,部分自制食品一个月甚至能出货数千件。”李伟说,目前在互联网购物平台销售食品的个体商家,大部分没有从事食品行业所需要的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

李伟介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从事网络商品经营的自然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提出申请,需要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大部分都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至于入驻平台后销售的产品是否是食品,平台基本不干预,更不用说要求提供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了。”李伟说。

李伟指出,一些打着私家厨房、独家秘制旗号的网络商家,不仅无证无照,而且销售的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网络自制食品主要来自家庭作坊和小食品厂,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许可标准,产品大多是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食品添加剂、厂址等信息的“三无”产品。

除了生产环节,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在流通环节也存在污染高风险。李伟说,目前各大网购平台基本采用客户下单,通过自建或者第三方物流来实现配送。在社会化物流体系里,如顺丰、圆通、韵达等快递企业,并没有建立单独的食品物流配送体系。即使是包装简单的入口食品,在物流配送中也是和其他类型产品一样混合配送,在运输过程中很可能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更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存储条件等特殊要求,导致食品泄漏、变质。根据各大购物网站的客户评价统计,泄漏是散装类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一些熟肉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导致食品被细菌污染。

监管真空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我国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网络上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无法有效进行全面监管。”李伟说,网络食品销售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

李伟介绍,我国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监督措施,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也未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及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作出相应规定。北京、河南、西安、长春等地曾通过地方立法提出网络售卖食品必须获得工商部门的相关许可,但网络售卖自制食品的许可和监管执法部门,仍未明确。

“网络销售的特殊性让消费维权困难。一旦网购食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李伟说,网店食品经营者大多没有实体店,多数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无法出具正规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而且,网店或网页关闭简单方便,网上违法和交易信息可随意修改或删除,加之网购多属异地购买,而工商部门是属地管理,无法对异地商家进行处罚;即便投诉到卖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也很难找到卖家。就算能够找到,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一些卖家会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

加快网购食品立法进程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健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互联网食品销售进行监管,势在必行。”李伟说。

李伟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加快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出台网络销售食品管理办法,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规范网络食品监管。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希望这一法律规定尽快出台,并明确执法主体。”李伟说。

李伟建议,在具体执行细则里,应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对于手工制作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在销售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标明食品生产厂家、地址、电话、产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

李伟认为,应对网购食品的全链条进行监管。对网购食品进行严格监管,并非是仅仅针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对运营平台、销售体系、物流体系包括售后服务进行全方位监管。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各个环节的提供者,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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