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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时间:2015/3/18 17:11:59 来源:开封网

记者3月17日从市食药局获悉,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药局、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开办单位的职责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该《办法》规定,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员。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

该《办法》规定禁止学校食堂采购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等, 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无证开办托幼机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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