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进 姚庆)15日晚,邵武市的程先生与朋友到“三食一客”餐厅吃夜宵,叫了3瓶“东鹏特饮”。程先生喝了几口,感觉味道不对,一看生产日期,发现是2014年2月28日,而保质期是12个月,已经过期半个月。
程先生当即叫来店主,店主推脱称这是经销商寄放在其店里代售的,跟餐厅无关。邵武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店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无论食品是代售的还是免费的,它们都是属于餐厅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餐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经调解,店主免收程先生的餐费,并承诺如果程先生24小时内为此出现身体不适,餐厅将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