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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所售口服液称可预防疾病 遭消费者索赔

时间:2015/3/13 10:44:50 来源:慈溪日报

  因超市所售冬虫夏草口服液中写有可预防疾病的功效,家住浒山的胡先生和超市较上真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日前,胡先生拿到了超市给他的退货款和3倍赔偿款共计4000余元。

  去年5月底,胡某在某超市购买虫草口服液3盒,共计1000余元。该口服液外包装标签标注:经功能学评价试验结果证明,冬虫夏草口服液对人体具有调节体液和细胞免疫及提高巨噬细胞吞噬作用的功能,可提高人体抵抗力,预防疾病。并在产品说明书也标注了这些内容。

  胡先生看到这些标签说明后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遂向超市进行投诉,但遭到拒绝。胡先生于是拨打了消费者投诉热线,该事情也没有得到解决。胡先生仍想着要讨说法,7月份,他向法院起诉该超市,要求该超市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向他书面致歉,同时退回购买三盒保健食品的购货款1000余元,并按10倍货款赔偿1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该超市认为,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胡先生要求按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于法无据。而且上述商品在1997年已取得《保证食品批准证书》,该证书对“预防疾病”予以了批准,故该商品上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预防疾病”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虫草口服液属于食品范畴,而该口服液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中均标注了“可提高人体抵抗力,预防疾病”,该标注明显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应对其商品的标识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违法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据此,法院判决该超市返还胡先生货款1000余元,赔偿3000余元,合计40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之后,超市未履行判决,胡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未支持胡先生要求10倍赔偿金的请求,是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支付10倍赔偿金的适用条件是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而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讼争商品属于食品标识不合格食品,不宜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相关搜索: 口服液 功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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