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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保质期竟被译成生产日期 消费者买到过期年糕获“退一赔十”

时间:2015/2/27 10:42:15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不少消费者对进口食品情有独钟,认为既“洋气”又安全,但你在选购这些产品时是否真的看懂了标注在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江苏消费者阎先生在在购买一款韩国进口年糕时发现,包装袋上的韩文明明标注的是到期日,而中文翻译却是生产日期。略懂韩文的阎先生发现问题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获“退一赔十”赔偿。

阎先生说,去年3月,他在超市购买了15袋韩国进口年糕,共花费308.5元。回家后,略懂韩文的阎先生想查看一下生产日期,便将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轻轻揭下,谁知一看吓一跳,韩文标注的“保质期载于封口处”被中文翻译成了“生产日期见包装上端封口处”,而该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早已过期几个月的食品,超市却还在销售。”阎先生称,如果自己不懂韩文,这些年糕不就下肚了吗?阎先生认为,超市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应当退还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

对此,超市方辩称,作为零售商,对生产日期的基本审查义务肯定是尽了最大努力。但该案中,供货商在食品包装上贴的中文标签显示该食品未过保质期,其出售该食品时并不知道已过保质期,故其不属于明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应承担赔偿十倍价款的责任。

此案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年糕的韩文标注保质期载于包装封口处,均为2013年11月8日。但该食品所贴中文标识均载明生产日期见包装上端封口处,保质期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有义务检验食品是否合格并如实记录保质期,及时清理过保质期的食品。法院认为对上述规定超市方应当是明知的,应推定为“明知”销售过期食品,并据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阎先生依法有权要求超市方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方返还阎先生价款308.50元,并支付赔偿金3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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