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网公布对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火腿肠案处罚结果。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总队)质监公开案字〔2014-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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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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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稽)质监罚字﹝20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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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火腿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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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市家家香食品酱制加工厂于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21日间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火腿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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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产品;3.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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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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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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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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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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