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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吹牛”钙片 含量不足被判赔17.6万

时间:2014/11/25 13:37:49 来源:南京日报

  原标题:商家销售“吹牛”钙片含量不足被判赔17.6万

  买来200瓶钙片,鉴定后发现实际含量不足标注含量的1/40,消费者以此起诉要求退款,并索要10倍赔偿。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该案,认定商家“明知故犯”销售不合格食品,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2012年12月,江燕在汪强经营的食品店购买了200瓶钙片,总价1.76万元,钙片的外包装上注明每片含钙361.8毫克,生产厂家为丹阳某食品公司。

  此后,江燕委托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其中4瓶钙片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该钙片每片(1.5克)含钙量仅为9毫克左右,不足外包装上标注361.8毫克的1/40。

  江燕随后将汪强告上法庭,认为他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退还货款1.76万元,并10倍赔偿损失17.6万元。

  根据规定,商家销售时是否“明知故犯”是认定商家是否需要10倍赔偿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商家进货时已向销售方索要生产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书、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要退款即可,不需要额外赔偿。

  拿到判决结果后,江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赴丹阳、上海等地调查发现,厂家营业执照和食品检验报告书均属伪造。与此同时,汪强又无法拿出任何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销售食品时应尽的注意义务比经营一般商品更高、更广泛,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食品的合格证明,还应对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法定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汪强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主观状态可以推定为“明知”,其行为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判决汪强退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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