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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企业违法违规将列入“黑名单”公示两年

时间:2014/10/12 9:41:1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本报讯 钟婷婷 记者黄小桂 发自广东 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决定,将五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该制度也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的地下“黑窝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

   据了解,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定》决定,对五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实行“黑名单”管理。一是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二是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三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及有关人员;四是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在“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方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其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制度还规定,该省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将在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形成全省统一的“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

   “黑名单”制度第四章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重点监管食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而且要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同时,要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另外,本制度还规定,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在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确保“黑名单”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近期就“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下发了专门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黑名单”专栏的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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