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个体工商户曾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雇工柳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另一案件商户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是我市苍松路农贸市场从事鸡、鸭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为图省时省力,2012年1月开始购入工业松香,用以褪鸭毛。工业松香含有重金属等有毒化合物,易致癌,反复使用毒性更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非食用物质、非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2013年1月30日,曾某某与其雇工柳某某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时被工商部门当场查获,并被处以2000元罚款。2013年11月5日凌晨,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将再次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的曾某某和柳某某当场查获,并在当日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曾某某和柳某某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仍继续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直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一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在安仁镇做鸡鸭脱毛加工和销售生意,犯罪手法如出一辙,2013年11月5日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查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柳某某、刘某某在鸭子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被工商部门处罚后,被告人曾某某、柳某某仍长期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主观故意明显,应从重处罚。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