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某茶庄因销售假冒名酒被查,不仅没收了11瓶白酒,还遭罚款5000元。
7月1日,记者从隆昌县工商局获悉,日前该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茶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1瓶五粮春白酒均不能提供正常的进货凭证。后经专业打假人员鉴定,这11瓶五粮春全部为假冒商品。
因该茶庄店主刘某某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法金额2068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销售的11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