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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改:禁委托、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

时间:2014/6/24 9:53:0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刘茸)施行5年的食品安全法于2013年启动修订程序,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其第一版修订草案被提交参会委员进行审议。该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最早的整体性立法。该法于2009年废止,由食品安全法取代。此次修法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但有多处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引入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管理控制。

婴幼儿配方食品:禁委托、贴牌、分装

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该法条要求,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按照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企业还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该法条特别指出,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与此相对照,现行食品安全法仅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的整体性规定中提及了婴幼儿食品,没有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单项规定。

大幅增加保健食品规定 区分注册和备案

同样与现行食品安全法形成对照的是,修订草案大幅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

现行法仅在第五十一条对保健食品做出了规定,指出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不得声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载明宜忌对象等信息,并保证说明的真实性等。

修改后的草案从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均为保健食品相关规定,且文字量较大。增加的内容包括设立“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将需要注册的和只需备案的保健食品区分,规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文件内容,等等。

根据新规,使用新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要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特例是“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包含以上特例在内,其他类别的保健食品均只需备案。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

作为对如今高度活跃的电商交易的回应,修订草案专设条款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规定,上述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如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而消费者如果网购食品导致权益受损,可以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就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条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规定义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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