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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盐务局查扣饲料添加剂被质疑垄断市场

时间:2014/6/23 9:1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由于对自己所销售的饲料添加剂有着强烈的自信,宿迁市鼎盛盐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费克宇在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时,都会额外加上一条承诺:“凡是我公司销售的产品,若出现问题,每吨赔偿厂家一万元。”

   然而,6月5日,费克宇销往宿迁益客饲料有限公司的4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宿迁市盐务管理局查封,理由是“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明明销售的是饲料添加剂,怎么会违反《食盐专管办法》并被查封呢?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莫名被扣

   6月5日,正在公司盘点货物的费克宇被一个电话惊呆了,电话是宿迁益客饲料有限公司原料采购部经理张胜打来的,告诉他5月17日销往益客的4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宿迁市盐务管理局查封。费克宇立即赶往宿迁益客饲料有限公司,在那里,他看到了宿迁市盐务管理局下发的盐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通知书上称益客从鼎盛盐业购进的4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涉嫌违反《食盐专管办法》第14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品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此办法。

   费克宇对此表示了强烈质疑。

   费克宇说,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政管理职权应属于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要求,盐务管理局并无权限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处置。另外,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非食用盐,也非畜牧用盐,盐务管理局使用《食盐专管办法》中的条例来执法并不合适。

   查封背后或存利益博弈

    据宿迁益客饲料原料供应部经理张胜介绍,此前公司的饲料用盐一直由宿迁市盐务局负责供货,价格为808.5元/吨。出于成本考虑,自5月份开始,益客饲料改从鼎盛盐业购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来作为饲料用盐,700元/吨的价格较盐务局的供货价格便宜不少。

   “作为一个企业,只要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用谁的都一样,在决定使用鼎盛盐业的之前,我们也仔细了解了相关情况,鼎盛盐业所供应的由淮安白玫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手续齐全,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号皆真实有效,所以才放心使用了该产品。”张胜说,没想到刚进了第一批货,就被盐务局查封了。后来,宿迁市农委也到现场做了调查,认为淮安白玫饲料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格产品,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在饲料中使用。

   费克宇则认为宿迁市盐务局此举就是为了垄断市场,宿迁市盐务管理局与苏盐连锁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他们有自己的经营公司,不愿意别人插足这块市场。“他们不甘心业务被我抢了,故意找一个由头来查封我们的产品,然后马上就卖了10吨盐给益客饲料有限公司,做的太明显了!”

   食用盐与工业盐之争

   除了对宿迁盐务局违法行政的质疑,费克宇还怀疑宿迁苏盐连锁公司向宿迁益客饲料公司、宿迁大北农饲料公司销售的“食用盐”为违法产品。

    “食用盐国家标准为GB5461,工业盐标准被GB5462。按照国标要求,食用盐必须强制加碘,盐业公司销售的盐执行标准为GB5461,外包装上却又明确标明不含碘,这究竟是什么盐?”费克宇很不理解。

   据此,费克宇于17日在该市着名问政论坛“鼎鼎有名”发帖,实名举报苏盐连锁宿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食盐,并拨打了宿迁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电话。19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拨打了宿迁市工商局宿豫城区分局长李明启的电话,李局长说,盐这一块涉及到专营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工商部门正在商量该如何认定此事,等有了结果会再联系记者。

   宿迁市盐务局: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盐产品”

    19日,记者就费客宇反映的几点问题,向宿迁市盐务局发去采访提纲,19日下午,记者收到了宿迁市盐务局的邮件,针对部分问题作了回复。

    回复中说明,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认定为盐产品。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外标识氯化钠含量为95.5%,据此,可以认定为盐产品。

   另外,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八条规定“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办法”。饲料添加用盐以及饲料生产用盐属于畜牧用盐,属于食盐专营范围。据此,而盐务局对饲料用盐有执法权。

   被称为“中国盐业反垄断律师”的邹佳莱律师介绍:《食盐专营办法》是国务院于1996年5月27日发布的第197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于2011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后法大于前法的原则,饲料添加剂相关管理应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而不是《食盐专管办法》。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氯化钠含量超过60%以上就是盐产品,这是没有上位法的,上位法并没有规定氯化钠达到百分之几就是盐产品。”邹佳莱说,关于盐的国标只有两个:一个是工业盐,一个是食用盐。“盐产品”是为了垄断而制造出来的概念,没有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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