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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安全:对食品安全事件应“零容忍”

时间:2014/5/16 15:00:17 来源:上海金融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要求对食品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问责。旨在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让食品经营者守住道德底线,让监管者尽职尽责。

中国有近千万家食品加工、经营、销售企业,食品问题事关民众的身心健康。保证食品安全是民心所望,也是施政所向。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被曝光,在拷问生产经营者道德良心的同时,更暴露出社会诚信的“失守”、监管的巨大漏洞以及惩罚力度的弱小。在德国,刑事诉讼外加巨额的民事赔偿足以让肇事的食品企业破产;在韩国,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日本,每份食品都会“建档案”,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餐桌……而在中国,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通常只会被处以象征性的罚款,和企业所获利润相比,罚款简直是九牛一毛。因生产问题食品而被判刑的虽然有,但少之又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是本来有良好操守的企业,也可能在利益面前丧失节操。

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会让食品经营者在获利和担责之间找到平衡点。食品经营者要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前提是必须守法经营,而守住道德底线是食品经营者最起码的原则。若食品经营者不能守住道德底线,法律就应出手予以制裁。当然,惩罚只是手段,震慑和教育才是目的。对违法的食品经营者予以处罚,不是为了多罚款、多判几年刑,而是警示食品经营者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后果很严重。

在提高食品经营违法成本的同时,还要加大执行力度。只有让所有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者都受到惩罚,杜绝漏网之鱼,法律法规才有尊严,也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以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不受侵犯。同时,不仅是黑心商家要担责,失职渎职的监管部门同样不可全身而退。监管者失职渎职行为如若能及早得到纠偏甚至动用法律武器,相信食品安全的城池不会一再失守。一些监管部门之所以在食品领域重大问题频发时还能保持淡定,就在于其失职渎职行为往往无人追责。监管不力不能一笔带过,更不能一笑而过,所有涉及人员都应该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一言以蔽之,要维护公众身心健康,必须对食品安全事件“零容忍”—即对违反食品标准规定的事件,无论是否造成健康危害以及危害大小,都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惟此,食品经营者才会有所忌惮,不敢轻易以身试法;食品监管者才能恪尽职守,为群众构筑一道牢不可破的食品安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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