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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14/3/13 15:16:21 来源:温州网

   案例五、黄某等生产和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案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一冷库购买了十件生猪肉,后由工人即被告人姜某、刘某陆续加工成酥排骨,再由黄某运至瓯海区娄桥街道菜篮子市场销售。同月26日,在黄某的熟食加工场内现场查获生猪肉25公斤、酥排骨80公斤。经检验,查获的冷冻猪肉产品为死因不明的猪肉。

   【裁判结果】

   瓯海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姜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六、黄某和席某生产、销售使用吊白块制作的笋干案

   【案情概要】

   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乐清市虹桥镇为便于销售,在笋干中添加吊白块以增白、防腐。2005年5月,被告人席某(黄某丈夫)帮助黄某伙同他人从台州购买吊白块50斤,席某从中提取25斤。黄某多次将席某提取的吊白块添加到在水里浸泡的笋干中,对笋干进行漂白后在市场里销售。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虹桥镇金沙路菜场销售笋干时,被乐清工商部门当场查获湿切丝笋干80斤,湿保鲜笋20斤。随后,在黄某暂住处查获湿切丝笋干150斤,湿保鲜笋80斤,吊白块11斤。经检验,笋干中检出甲醛和二氧化硫残留。被告人黄某、席某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和2013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七、彭某、彭某某生产、销售假杨梅酒案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被告人彭某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其开设的一无证加工场内,将自来水和酒精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加入清甜素、柠檬酸、焦糖色素等添加剂,勾兑制作成杨梅酒,运往瓯海区、鹿城区、龙湾区等地的饭店、副食品店进行销售。2013年5月10日,该加工场被查获。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帮助销售杨梅酒。经检验,杨梅酒中的甜蜜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裁判结果】

   瓯海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八、袁某和龚某生产、销售含非食品添加剂的粉干案

   【案情概要】

   2011年10月起,被告人袁某、龚某在龙湾区一作坊内,采取在大米、淀粉里添加硼砂及若干脱氢乙酸钠、铵明矾、焦亚硫酸钠的方法,生产粉干并销售。同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作坊购买约6公斤粉干。经检验,粉干中检出硼砂和二氧化硫残留,硼砂为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同年12月8日,在二被告人的作坊内当场查获粉干1000公斤、硼砂28.95公斤、脱氢乙酸钠4袋、铵明矾29.55公斤、焦亚硫酸钠22.6公斤、强筋剂速溶蓬灰24袋。经检验,粉干中检出脱氢乙酸和二氧化硫残留,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裁判结果】

   龙湾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九、严某和杨某生产、销售用工业盐制作的卤肉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杨某自2011年起在龙湾区一直经营猪头肉加工生意。为降低生产成本,杨某于2012年5月和2013年1月两次向严某购买廉价工业用盐用于生产卤肉并销售。严某在明知杨某购盐用于卤肉的情况下,仍将两袋工业盐出售给杨某。2013年5月,在杨某出租房内和严某调味品店内分别查获1袋和14袋工业盐。

   【裁判结果】

   龙湾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十、杜某生产、销售掺有罂粟碱的水煮鱼案

   【案情概要】

   2013年4月,被告人杜某在泰顺县罗阳镇经营"川香馆",为招揽生意,从四川老家购买罂粟壳,并加入到其制作的水煮鱼底料中。同年5月1日被查获。经检验,水煮鱼底料中含有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物质。

   【裁判结果】

   泰顺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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