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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未报检不得销售

时间:2014/3/6 10:54:04 来源:长春晚报

长春市工商局发布食品安全维权报告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近几年,食品安全一直是民众关注的话题。为让民众吃上放心食品,2013年,全市工商系统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抽样检测消费热点和重点食品891个批次,快检食品2000个批次,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全部进行了立案查处。

同时,开展了12次针对食用油、酒类、饮品、肉类、乳制品等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下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近350公斤,查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食品、无进口标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违法行为案件312件,收缴罚款183.72万元。

案例一

仓储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

案情简介:

某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经营的“力乐多”牌红枣阿胶血宝(640g)、 “芝彩”牌阿胶枣杞营养粉(400g)、“力乐多”牌红枣桂圆莲子羹(600g)、“华精”牌中老年核桃粉(600g),其标签中没有强调含有某种或数种有特性的配料,应对所强调配料的含量进行明确标示。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进货1145盒(袋),销售1115盒(袋),库存30盒(袋),销售和库存共计货值37143.34元,获违法所得5736.76元。

执法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款“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注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红谷米”牌小米无生产日期却正常销售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于2013年8月4日从辽宁省建平县朱碌科镇兴源祥米业加工厂购进“红谷米”牌小米200袋,每袋25公斤,单价126元,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张某未对此批小米进行验收,而是直接将小米放在店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并未出售。货值共计2.52万元。

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未报检进口食品公然上架销售

案情简介:

吉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26日,从东莞市普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越南产的进口京都AFC芝士味饼干、京都AFC鱼形原味饼干。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品种饼干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不能提供,并且如实承认上述品种饼干进口商没有报检。当事人购进的进口京都AFC芝士味饼干已销售160盒,京都AFC鱼形原味饼干已销售148盒,还剩172盒。两种饼干销售价均为10.50元/盒,当事人违法所得1694元,货值为4094元。

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之规定,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所列的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藏岩”牌弱碱苏打水不合格

案情简介:

吉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于2013年4月18日从哈尔滨畅源饮品有限公司购进“藏岩”牌弱碱苏打水(400ml/瓶)72瓶,进货单价为1.20元,生产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2013年5月11日,当事人将这批弱碱苏打水全部销售给吉林省威宝某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志街店,销售单价为1.80元。当事人是该店的供货商。2013年第三季度,长春市工商局委托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威宝某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志街店销售的这个批号(2012/11/19)的弱碱苏打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菌落总数超出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其所售藏岩牌弱碱苏打水所做的《检测报告》菌落总数超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对销售不合格的“藏岩”牌弱碱苏打水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新房被泡损失万元,经消协调解——

装修工承担全责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去年,朱先生在延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时,朱先生将水暖活交给了在劳务市场找到的葛师傅,所需材料由其代购。

装修结束后,朱先生一家刚刚入住两天时,安装在卫生间的三通管折断,向外喷水,由于家中无人致使屋内全部被水浸泡。朱先生找到水暖工葛师傅要求其赔偿,葛师傅认为是三通管质量问题,却不能出具配件商店的购物凭证。而配件商店店主说凡自家卖的配件卖出时都会出具销售凭证,并且该配件各家水暖商店都有卖,并非自家独有,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延吉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葛师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朱先生1万元。

昨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4年度第五号消费警示,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没有养成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的习惯,一旦商品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一些经营者因消费者无法提供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跑水的原因可能是三通管的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安装不当造成的,但由于葛师傅在购买时没有索要发票,经营者以此推卸责任是有依据的,所以葛师傅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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