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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

时间:2014/2/26 14:57:21 来源:中国食品报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发布。日前,就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渎职侵权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该负责人介绍,全国检察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4323件6631人。此外,还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提起公诉,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1年3月、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其中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配合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行动,注意深挖严查有关职务犯罪,重点围绕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监管环节,严肃查办五类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严肃查办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作为开展惩治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部署,突出查办。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362件531人。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特别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633件215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61件1423人。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对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进一步确保了相关案件的办案实效。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大、恶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这批指导性案例是如何体现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精神的呢?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从严打击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检例第12号中被告人柳立国,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了从严适用刑罚的精神。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当注意根据刑法和《食品安全解释》的规定,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建议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二,坚持适用较重罪名定罪处罚。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罚的原则。《食品安全解释》第13条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例第15号,朱伟全、曾伟中二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构成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则应在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如果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根据其犯罪数额,则应在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第三档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检察机关以朱伟全、曾伟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人民法院以朱伟全、曾伟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零六个月。

第三,注重加大对危害食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为常业犯、团伙犯,多以牟利为目的,贪利性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应当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检例第13号,徐孝伦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徐体斌销售金额为3.4万元,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叶建勇和杨玉美的销售金额均为2.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5个案例都有多个被告人,都是团伙犯罪、共同犯罪,对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又如何予以打击?

该负责人介绍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具有持续性、链条性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对相关上下游犯罪环节的深挖,力求除恶务尽。检例第14号,虽是孙建亮具体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片喂养肉牛,但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片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肉牛,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据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孙建亮、陈林、郝云旺、唐连庆、唐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多发高发,而某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却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缺失、不到位,这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从严打击。

据他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长期化、经营性的特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食品安全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检例第15号、第16号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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