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文号: 部授食字第 1021351962 号公告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修正草案总说明
为加强食用动物残留动物用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爰拟具「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修正草案,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 增修订「安默西林(Amoxicillin)」在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乳及家禽类蛋等六项残留容许量。
二、 增修订「安比西林( Ampicillin)、脱氧羟四环霉素(Doxycycline)、康霉素(Kanamycin) 、左美素( Levamisole) 、林可霉素( Lincomycin) 及泰妙素(Tiamulin) 」在家禽类蛋;「拉萨罗( Lasalocid) 」在鸡蛋共七项残留容许量。
三、 增修订「安保宁( Amprolium)」在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及家禽类蛋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四、 增订「胺苯亚砷酸(Arsanilic acid)」在猪及鸡之肌肉、肝、肾等六项残留容许量。
五、 增修订「苄青霉素及普罗卡因苄青霉素 (Benzylpenic illin 及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在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及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本标准中配尼西林(Penicillin)系指 Penic illinG(即 Benzylpenicillin 之其他同义名),考量 Benzylpenicillin 之标准已重新评估,原配尼西林之残留容许量配合删除。
六、 增订「培可霉素( Bicozamycin)」在牛、猪及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七、 增订「Cefuroxime」在牛之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八、 增修订「氯四环霉素、羟四环霉素及四环霉素(Chlortetracycline、
Oxytetracycline 及 Tetracycline)」在十足目、龟鳖目、无尾目之肌肉等九项残留容许量;本标准备注二亦配合修正。
九、 增修订「氯吡啶(Clopidol) 」在牛、绵羊、山羊、鸡、火鸡之脂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 增订「氯恶唑西林(Cloxacillin) 」在绵羊、山羊之肌肉、肝、肾、脂、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十一、 增订「Diaver idine」在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二、 增修订「衣索巴(Ethopabate) 」在鸡之脂、其他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三、 增修订「氟甲磺氯霉素(Florfenicol)」在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四、 增修订「氟尼辛(Flunixin) 」在马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五、 增订「Hydrocortisone」在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牛、绵羊、山羊之乳等十一项残留容许量。
十六、 增订「Josamycin」在猪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十七、 增修订「马杜拉霉素(Maduramicin)」在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八、 增修订「苯并嘧唑甲氨基甲酸 (Mebendazole)」在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九、 增订「六肽霉素(Nosiheptide)」在猪及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 增修订「欧霉素(Oleandomycin)」在牛、绵羊、山羊之乳等三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一、 增订「Orbifloxac in」在牛及猪之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二、 增修订「欧索林酸(Oxolinic acid)」在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禽类蛋、十足目、龟鳖目、无尾目之肌肉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三、 增订「Piperazine」在猪、其他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其他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四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四、 增订「Prednisolone」在牛、其他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牛及其他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五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五、 增订「Pyrantel」在猪、马及其他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六、 增订「Pyrimethamine」在猪及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七、 增修订「仙杜拉素(Semduramicin)」在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八、 增修订「观霉素(Spectinomycin)」在其他家畜类及其他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九、 增修订「史霉素(Spiramycin)」在家畜类及其他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三十、 增修订「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在龟鳖目、无尾目之肌肉等二项残留容许量。
三十一、 增修订「三甲氧苄氨嘧啶 (Trimethopr im)」在马及其他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