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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叫好烹协反应激烈

时间:2013/12/20 14:07: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人聚餐,少不了喝几杯。然而很多餐饮酒店却明示:“谢绝自带酒水”,否则要么“不开发票”,要么收取“开瓶费”。

自12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将“禁止自带酒水”等列入“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后,消费者拍手叫好。但中国烹饪协会却通过公开信称,“6种霸王条款”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13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协齐声回应,监管“霸王条款”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霸王条款”的认定“有充分的法律和现实依据”。中烹协称,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有的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做此设定。而且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把“禁止自带酒水”列入违法范畴。对此,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表示:“消费者有选择自由,可自带酒水,也可选择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所以,“禁止自带酒水”明显就是霸王条款。“中烹协的回应不仅曲解了我国法律,更表明其没有参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邱宝昌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写明“禁止自带酒水”属违法,但在第24条中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明显就属此列。

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6种霸王条款”,除“禁止自带酒水”,其余5种分别是:1.“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2.“包间最低消费xx元”;3.“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4.“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5.“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邱宝昌认为:“这6条均属不公平条款,都应取缔。”餐饮经营者应正确对待、积极响应工商局的规定。他强调,餐饮企业“不要将经营策略建立在研究高端人群、高消费上,应为大众服务”。

对上述6条霸王条款,北京市工商局要求餐饮企业在1个月内予以纠正,否则可最高罚款3万元。邱宝昌提醒消费者,如遇“霸王条款”,应积极维权。可协商解决,也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并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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