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 (www.shanghailaw.gov.cn)和 “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实施办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细化了取水许可的申请范围、审批权限、办理程序等内容,体现了简化审批的精神。明确地下水取水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明确对工业区块内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用再进行水资源论证;为解决本市已发取水许可证记载的取水总量超过国家新下达的总量指标的实际问题,明确延续取水许可的,应当重新核定取水量。
《实施办法》明确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