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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买食品不符标准 北京一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时间:2013/12/8 9:24:58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林靖)消费者刘某食用标称“银杏软胶囊”、“人参皂苷粉”、“花粉软胶囊”等后,发现这些食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日状告销售公司要求退货退款、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并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目前获得法院支持。

  刘某称,自己与家人都患高血脂,在该公司网站上看到银杏软胶囊和人参皂苷粉等普通食品可降血脂的宣传后,就购买了银杏软胶囊、人参皂苷粉、花粉软胶囊等若干食品。可食用后,刘某与家人均出现头晕恶心、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经核实,上述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刘某遂起诉要求退货,退还食品价款4000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4万元,并赔偿其医药费373.13元和误工费590.7元。

  庭审中,该公司主张涉案食品是刘某委托公司购买的,且购买数量过大,并非日常消费所用。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全面的“注意”义务,而涉案保健食品未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不适用10倍赔偿。

  海淀法院查明,刘某所购银杏软胶囊、花粉软胶囊是假冒食品,人参皂苷粉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属违反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刘某要求退货,法院予以支持,经营者应予退货,并退还食品价款4000元。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该公司销售违反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害,而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进货渠道正规及对供货单位资质进行了必要审查,应给予10倍价款的赔偿金。此外,法院酌情判定相应的误工费赔偿数额。

  该公司上诉后,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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