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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起株洲市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

时间:2013/11/22 9:07:12 来源:红网

   红网株洲站11月20日讯(分站记者 若叶 通讯员 马明)今天,记者从株洲市食安办获悉,12月10日起,株洲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腊猪肉制品必须配上标识,除自产自用外,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餐饮单位也不得购进和使用。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无标识腊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腊肉制品。

    上午,市食安办联合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等来到桥头农贸市场、满江红农贸市场、福尔莱酒店等地对《通告》进行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在桥头农贸市场2楼,记者注意到,散装售卖的腊制品居多,虽摊主能提供整体包装,但包装上并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市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株洲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无标识腊肉制品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小作坊,投资小、移动快、隐蔽强、监管难,卫生条件极其恶劣,食品安全缺乏保障,这也成为病死猪肉回流餐桌的主要途径。"

    《通告》规定,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目前,株洲市有6家腊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QS认证。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可将产品送至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向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获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加工、销售腊肉制品。

    市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将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12331(市食药监局)进行举报。


相关搜索: 株洲 腊猪肉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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