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多美滋”通过医护人员喂婴儿奶粉,让其对“第一口奶”形成口感上的依赖,进而占领市场的伎俩,被曝光纸端后,“多美滋”和医疗机构成为众矢之的,第一口奶也成为人们争相关注的焦点。
为严厉制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奶粉行业的灰色产业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面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倡导第一口奶尽量吃母乳
《通知》规定,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争取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二、母乳替代品经营者:严禁在医疗机构内推销宣传
《通知》要求:“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这也就是说,母乳替代品经营者禁止在医疗机构内,宣传母乳替代品,不过在医疗机构外,比如店面内、商场里,推销母乳替代品,并不违法。
针对不少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到处发放母乳替代品的广告、宣传册等资料,《通知》声明:“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宣传、推销、介绍、提供母乳替代品违法
针对“多美滋第一口奶”事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通知》明文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拓展链接:《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针对母乳喂养和母乳替代品的优先性,该法明文规定:“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性;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另外,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刑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