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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农药或过量打药 可能犯罪获刑

时间:2013/8/6 9:05:19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形势非常严峻,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罪量刑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8月5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并发布近期宣判的6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今年8月2日我省适用两高司法解释作出的首例地沟油案。

严格贯彻司法解释依法从重从快审判

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屡屡发生,但移送法院的却少之又少。对此,省高院刑二庭庭长白宗钊表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前对于哪些情况构成犯罪法律规定不明确。“今年5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不少全新的细化规定。”白宗钊表示,这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白宗钊介绍,司法解释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犯罪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犯罪环节包括流通、贮存、生产过程中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情况;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添加、“反向添加”、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以及各种帮助行为,以及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较为系统地解决了定罪问题。二是细化量刑标准,明确了法定加重情节。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等情节的内容。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三是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原则。明确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罚金,且上不封顶。四是明确了缓刑、免刑的适用。要求严格掌握缓、免刑适用。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目前高院正对全省法院一线刑事法官进行轮训,并主动协助省食品安全部门开展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公众须绷紧安全弦农民用农药得谨慎

昨日,省高院还发布近期宣判的6个典型案例,其中,宜宾南溪区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履职导致病死猪流入市场案和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均为我省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作出审判的案例,其中宜宾地沟油案还属我省适用新司法解释后首例地沟油类案。

“对该地沟油案的审判,由于之前的法律规定不很明确,而且以前需要鉴定,地沟油加工出的食用油没法鉴定里面到底含有什么样的有毒有害物质,所以在法律依据上不好判定。”白宗钊介绍,现在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加工出的食品到底有没有毒,只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就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省高院新闻宣传中心主任赖波军同时表示,由于司法解释出台不久,法院等相关部门对司法解释已经吃得很透,但社会公众大多还是以前的观念习惯,因此食品安全之弦迫切需要进一步绷紧,否则一不小心也许就会触犯法律。

“新的司法解释制定了非常严密的处罚措施,对犯罪认定也非常明确,凡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凡是在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会按照犯罪进行打击。”白宗钊提醒,特别是农产品(6.66,0.00,0.00%)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环节,比如农民不小心使用了禁用农药,或者本来是无意的,农药打多了,或者小商贩把本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加多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都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处罚。 (本报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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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 自制卤水做卤肉获刑一年

2011年8月以来,罗泽秀在古蔺镇下桥农贸市场销售卤肉制品。2012年5月31日,朱远芳在罗处购买少量卤鸡爪分给其两孙女食用,两孙女后出现肚子疼痛、昏迷、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经查,罗的卤制品为其丈夫陈明望自制卤水加工而成,经鉴定为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其中五花肉、卤猪脚、卤鸡爪的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936.56mg/kg、877.34mg/kg、342.88mg/kg,远高于国家规定小于等于30mg/kg的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古蔺法院认定罗泽秀、陈明望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泽秀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明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2 渎职致病死猪入市获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月起,肖弟彬分别与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政府高库村、新建村、骑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聘用合同书,被聘为兼职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当地对饲养动物进行检疫、监管等工作。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三村病死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共40余头,肖未按规定到场指导、监督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2011年3月23日,新建村一养猪场病死一头能繁母猪,肖未到现场监督处理,而在死亡证明书上签注死因为猪丹毒、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意见,致使该猪流入一非法加工病死猪窝点。

南溪区法院判决认为,肖弟彬受委托从事公务,但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宜宾中院裁定驳回肖弟彬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30人生产销售病死猪最高领刑七年

陈世国自2010年前后起长期贩卖病死猪给他人加工后供人食用。孙绍群、陈小烈等明知内情仍将病死猪卖给陈世国。尹洪君等明知内情仍帮助运输病死猪。与陈世国长期合作的何建则在南充市顺庆区开办三个病死猪肉加工点,并低价卖给卖腌腊制品的摊主耿群英等人。张文金、庞国林等又在知晓内情情况下提供冷冻服务。耿群英等人将病死猪肉加工制作成腊肉、香肠等自售并批发给胡家云等人。如销售量较小的胡家云先后购买问题香肠130余斤在岳池县镇裕镇卤制后销售。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建等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胡家云等人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何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胡家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外28人分别领刑一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案例4 生产销售地沟油分别领刑

2011年,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公司负责人汪永建先找到乐山一公司购进地沟油加工后冒充纯猪油分提油销售36余吨给中江县谢军用于工业油生产,后又购买约8吨左右并加工成地沟油销售给朱廷杰用于食用油销售,将其中高熔点部分的地沟油与猪油混合卖了5吨给犍为县张熙贵用于蛋糕加工。2011年3至9月期间,朱廷杰数十次从永建公司购进油品260余吨,并直接将油品分装,贴上色拉油标签,载明配料是豆油(产地美国)、棕榈油(产地马来西亚)。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认为,永建公司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公司执行罚金八十万元,判处公司主管人员汪永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同时,判处朱廷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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