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21093408B号令,修正发布“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第3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三、申请人应填具货品出口同意文件申请书,并依下列各款情形,检具必要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输出同意文件:
输出至日本者,应检附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定办法验证通过或符合日本农药残留检验新制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但重量未达十公斤的非商业性输出者,不在此限。
为试验研究用之输出稻榖或糙米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已取得品种权的输出者,应检附植物品种权人授权或同意出口证明文件。
输出至中国大陆者,应依台湾地区稻米输往大陆出口管理规范规定,检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