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公告称,将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2012年第5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据了解,2006年4月21日,北大医药代表相关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国家商务部于2007年6月终审裁定北大医药反倾销胜诉,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唑存在倾销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案作为中国医药产品反倾销第一案轰动一时,对中国保护医药产业、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起到积极作用。本次商务部裁定,是继上一次裁定之后再一次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北大医药目前已是世界领先的磺胺类原料药生产商。本次商务部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可继续维持和扩大北大医药产品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促进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