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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餐厨垃圾需“当日清” 成都市已率先实行

时间:2013/4/9 13:57:27 来源:中国包装网

日前,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四川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四川省只有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政府规章,此次立法拟扩大到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水处理淤泥等多个方面,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避免推诿。

为斩断地沟油生产链,此次二审稿增加了对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内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应交由收运单位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或处理。

二审稿还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每日至少到已签协议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违反这些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已率先实行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成都市2012年10月1日起已正式下发《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简称餐厨垃圾生产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目前,成都市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在收运餐厨垃圾后24小时内,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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