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山东消费者,在桐乡花了700元买了几罐奶粉,事后发现均已过期,与商家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该消费者认为,奶粉质量关系到婴儿的身体健康,若他不慎给孩子食用,可能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他查阅《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提出“一赔十”的赔偿要求,要求商家赔偿7000余元。而商家表示上架的该类奶粉中,少数几罐存在过期现象,但大部分质量合格,不是故意为之,并且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希望消费者谅解,希望其能适当放低赔偿要求。经消保人员调处,由商家赔偿消费者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