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就在于利益驱动巨大,违法成本却很低。”省政协委员、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主任于毅建议,将“毒胶囊”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范围,并尽快制定药害侵权救济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于毅指出,由于胶囊本身不是药,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制售“毒胶囊”罪名划归不明确,目前大多以笼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判决。“毒胶囊上游是明胶企业,中游是胶囊企业,最后才是药企,出了问题应该从源头抓起,将明胶企业尤其是胶囊企业列入药品的处罚范围。”
他提出建议,药品中擅自添加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辅料就是劣药,制售“毒胶囊”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5条对生产劣药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