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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未取得许可证不得零售食盐

时间:2013/1/10 14:27:28 来源:山西晚报

    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根据该《办法》,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今后不得在我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近日,省盐务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盐务分局遵照《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据了解,申请《食盐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遵守盐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贩销私盐等违法行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足够的食盐专营资金和经营场所面积(城镇达到40平方米,乡村达到20平方米);具备干燥、通风、卫生、安全的仓储条件,能够保证食盐正常供应;经营所场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

    经营户领到《食盐零售许可证》后,应将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实施食盐零售许可,并开展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加盖“年检专用章”。

    《办法》明确,农村便民连锁商店应当优先发放;偏远贫困地区设立食盐零售网点,由发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村委会指定的基础上,按一村一店审核、发放;对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市场规模大小,设置食盐零售网点。同时,主营非食品、非副食品,经营范围中有有毒、有害物品的,法规规定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均不予发放。

    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应当确保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供应食盐,并建立销售和配送档案。禁止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批发、销售食盐。未取得零售许可,擅自从事食盐零售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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