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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小作坊违规加工食品 或罚你五年内不能从业

时间:2012/11/30 9:23:56 来源: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长沙召开。《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江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谢勇、陈叔红、肖雅瑜、刘莲玉、蒋作斌,秘书长孙在田出席会议。副省长李友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2011年,全省共有48万余人次参加了无偿献血,献血量达158.8吨,均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了用血安全,全省范围内至今没有发生一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事故。会议还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委托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规增加了相关处罚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价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其直接负责的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梁肇洪报告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提供餐饮等服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除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检查改正外,还应接受现金处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有毒、有害的,责令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有毒、有害的,责令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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