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原产于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立案。
2010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2012年9月25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