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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违规将“拉黑”公示 云南工商对不良商家亮剑

时间:2012/8/31 9:12:18 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 (记者 赵岗)当下食品安全越来越让人绷紧神经,部分食品经营者诚信缺失,8月31日,云南省工商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针对全省21.8万户食品流通经营者"亮剑",对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者将列入安全黑名单,并公示其姓名和经营地址,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其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据介绍,第一批黑名单将于年底公布。

    云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违规经营者一旦被"拉黑"公示,意味着在本行业内信誉丧失甚至"破产倒闭",但比起众多市民避免"病从口入"的风险,这个代价值得。

    公示是为震慑打击违法经营者

    据了解,目前云南省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呈现多、小、散的特点,食品经营者素质有待提高、经营管理缺乏规范,少数食品经营者甚至诚信缺失,不惜铤而走险,以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牟取非法利益。前不久发生的云南丰瑞问题油脂事件,无疑敲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警钟。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云南省工商局研制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安全黑名单通过指定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必要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开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云南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本军表示,希望通过采取这一重大举措,更加有效震慑和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者,促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15种情形列入安全黑名单

    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共有十五种情形:

    (一)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九)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二)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十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被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五)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公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和惩戒过失的原则。

    "拉黑"公示有严格"三级审核"程序

    刘本军称,公开失信者的违法违规信息对失信者是一种惩戒,必将降低失信者的社会评价,因此应当严格掌握标准和尺度,否则会造成侵权。

    为此,就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省工商局制定了两套严格的审查制度。一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为依据。二是制定了"三级审核"、"二次把关"的审核程序。列入"黑名单"之前要上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审核,违规经营着有申辩陈述机会。审核过程中还将听取由消费者代表、食品行业代表、新闻单位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律师和监察部门代表组成的审核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在审核期间,如发现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成立的,都不将其列入拟公开的"黑名单",需要纠正的,应当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纠正。对已经公开的"黑名单",如果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被复议或诉讼后依法撤销的,省工商局将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公开的网站删除,并在原公布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开的时间与重点监管的时间一致。时间届满,由省工商局从公布的网站删除,并在原公布的媒体和网站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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