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案后事难了
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已经存在缺陷,这导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范畴内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如果不加快立法进度,类似“王老吉”商标这样的争议就不会停止。
6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加多宝申请“撤销仲裁委对王老吉商标案判决”一案。
这是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重获加多宝商标之后,双方又一次的剑拔弩张。
商标争夺案的步步升级,焦点就在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益民在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期间,分三次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300万港元及其后果。在李益民三次受贿后,双方企业于2002年11月和2003年6月分别签署协议,最终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而这次商标裁决,再次引发对于受贿后签订协议是否有效的热议。
受贿后“协议”有效性之争
从仲裁结果来看,两份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基于两个前提,即陈鸿道行贿事实成立,且行贿事实与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因果关系。
“我觉得裁决结果本身在法律上没有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补充协议是无效的,仲裁裁决也做了这样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然而,继加多宝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书的申请后,6月21日,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表示,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也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了异议:“这次裁决很可能有误,双方签订的两个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他向《法人》记者表示,在两个补充协议的签订中,如果广药集团没有召开董事会或其他决策会议,李益民擅自利用权力给补充协议盖上公章,那么该恶意串通行为就损害了广药集团的利益,两个合同当然无效。
但如果签订的两个补充协议是经过广药集团集体研究决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行贿受贿行为与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裁决结果出来后,加多宝认为其为王老吉创造了巨额品牌价值,现在裁决其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对其不公平。
“这反映了商标法的立法缺陷。”中国政法大学科技园商标研究中心秘书长邵男从立法的角度阐明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她表示,商标法相对专利、版权而言,和不正当竞争法联系更紧密、更依赖于不正当竞争法。这就要求商标法在调整市场经济时,更多考虑利益平衡。而目前无论是王老吉案还是IPAD案,均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商标法还欠缺平衡商标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利益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