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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对学生供餐实行准入退出机制

时间:2012/5/23 9:52:0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董在虎 记者华成明 发自云南 日前,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云南将对学生供餐实行准入退出机制。该局要求各地切实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严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关,扎实履行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监管职责。

    按照要求,云南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买供餐为辅,家庭(个人)托餐为补充,原则上不提倡家庭(个人)托餐。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有效机制,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餐饮供餐企业(单位)的选择,应选与供餐学生人数相适应的、有资质的、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要求必须配备送餐设备,如送餐车辆,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的食物容器,必须在学校内、室内固定的场所进行分餐,分餐场所环境整洁,设有专用工具、专用洗手消毒及台面空气消毒设施;选择方式采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将中标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告。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管理食品安全,建立健全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校长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菌、四季豆和中药材为原料加工食品。所售食品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留样,以备追索查验。食堂、供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点的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执业,学校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的学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的、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退出供餐准入资格,由当地相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托餐点纳入监管目标,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积极主动参与配合搞好学校食堂新建和改建以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使学校食堂建设达到许可办证要求。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敦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供餐业务,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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